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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是否属过错方少分财产

2022-03-11 15: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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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财产来说,财产是需要进行分割的,我们分割财产的过程中,符合财产分割要求的都可以进行财产的分割,那么在财产进行分割的过程中,应该怎么样去分割呢?有哪些分割的原则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婚外情是否属过错方少分财产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婚外情是否属过错方少分财产

  首先确定过错方的出轨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女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

婚外情是否属过错方少分财产

  二、手机短信能否作为离婚证据

  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

  手机短信具有不可修改性和闪存封闭性的特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应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所以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电子签名法也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手机短信作为一种电子签名的方式,其证据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

  但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提交时应注意注明手机型号、发送接收的时间、发信人的手机号码等,最好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另外,手机短信应还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这样使得手机短信具备更强的证明效力。

  三、离婚中偷拍能作为诉讼证据吗

  根据诉讼法的证据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对于私自偷拍偷录行为是否合法,最高法院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该批复对禁止当事人以偷拍偷录的方式收集证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刀切的规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影响了法律公平的实现,使部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而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对他们民事权益的保护。

  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中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比1995年的批复更合理,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笼统模糊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因此,这就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婚外情是否属过错方少分财产的相关内容,财产分割需要根据相应的规则来进行分割,只有这样才能够照顾好各方的利益。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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