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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赔偿精神损失费标准

2019-09-04 10: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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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家庭都是因为一方有婚外情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在我国规定了在婚姻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一方是可以索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那么婚外情赔偿精神损失费标准是什么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婚外情赔偿精神损失费标准

  1、加害人过错程度。

  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

  2、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

  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3、具体的侵权情节。

  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4、其他相关因素。

  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在众多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总有一方是因为实施了过错行为导致另一方在精神和心里上受到极大的伤害,被伤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赔偿。但是赔偿的数额就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了。

  二、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1、婚外性行为。

  2、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

  3、侵害配偶生育权。

  4、不承担家庭义务。

  在我们的民事法律体系中, 身份权利其包含有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这一种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通常表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如夫妻关系、母子关系、父子关系等等。而对这一种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造成严重伤害,同样是一种精神伤害,其监护人有权对这种非法侵害提起诉讼,并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从单纯的人格权利向特定人格和精神利益的特定身份权利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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