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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

2018-06-27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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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竞业禁止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在员工离职后的一段期限内,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的协议。并不是所有的竞业禁止协议都是有效的,也有些是无效的。那么,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协议主体错误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二、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不给劳动者补偿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四、竞业禁止的补偿费

  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虽然竞业禁止协议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但并不意味着这个约定的时限可以随心所欲不受限制。若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相应补偿金或是没有如期支付补偿金,则员工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不履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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