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证明咨询

您好,我想询问一下有关劳动合同续签的法律规定。具体事宜如下。2012年7月,我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实习期为三个月。该合同于2015年7月到期。2016年7月,该单位开始组织签订合同。合同日期为2015年7月,但我方对合同内容不满意,未签署,单位必须在下周一前签署通知,否则后果自负。请问该单位在这件事上是否违法。如果下周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劳动法中自动放弃权利的条款?如果您不与该单位签订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您可以向该单位索赔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2-05-03 14:22: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然而这并不意味,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您属于连续与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应当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如果劳动法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赔偿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等等
  •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