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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中的过失犯罪有哪些

2020-03-2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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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我国刑法对于过失犯罪的认定是基于犯罪嫌疑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某种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放任自己的这种行为的发生。那么大家知道刑法罪名中的过失犯罪有哪些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刑法罪名中的过失犯罪有哪些

  1、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刑法罪名中的过失犯罪有哪些

  2、过于自信的过失。

  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

  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认为“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

  例如:

  第一百一十五条【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刑法罪名中的过失犯罪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刑法罪名中的过失犯罪包含失火罪等。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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