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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生效后的溯及力

2018-06-15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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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对于现在的人们来说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此我们国家在这方面也一直在不断的完善。在我国,进行民法诉讼时,牵扯到一个溯及力的问题,但很多人对溯及力是什么并不了解。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民法总则生效后溯及力的相关内容,找法网小编为您编辑整理。

  一、民法总则的溯及力

  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


  二、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

  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民法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下的例外规定。

  从上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内容中,其民法总则溯及力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民法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多一点对法律的认识,必要时,自己也可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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