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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是怎么规定的

2018-11-19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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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义勇为是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体现,但见义勇为的同时可能伴随一定的风险。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尤为引人关注。那么,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是怎么规定的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所谓归责,即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那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的存在。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民法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结合学理解释,可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绿色原则。

  法律及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过程中意外伤及第三人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并未进行直接规定,而这种意外伤害显然不能援引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来予以免责。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是怎么规定的,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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