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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主体有哪些

2019-07-11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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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关于国家的财政收入,现实生活中有不少逃税行为。那么逃税罪的主体有哪些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

  逃税罪的主体有哪些


  所谓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逃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逃税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具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1)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 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税收是指税收职能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发挥,对社会经济税收作用生活产生的各种影响或效果。是税收内在职能的外在表现,常常受社会客观条件以及税收具体制度的制约,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经济运行模式,以及人们对税收作用的主观认识,都会影响税收作用的发挥,造成税收的具体作用在广度和深度上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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