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赌行为不同,其标准也会有所不同。涉赌行为分为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两种。以盈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了5000元人民币以上。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了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以盈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是为赌博网站担任
代理,接受赌资,接受投注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