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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纠纷,已打赢官司,目前被告不还钱,已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拖拉不处理,被告人是晋中市XX的一名公职人员,有固定收入,请问,我是否可通过律师追债?费用如何?

2019-07-08 08:31: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的征收原则是:在一定数额下按件征收,在一定数额上按比例征收,实行递减原则。具体办法是:执行全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
    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
    0.1%交纳。;
    四、为完成执行,法院向有关单位支付的必须费用,如查询费、资料费等。
    五、其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在提出执行申请时预交,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既可以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执行完毕时多退少补;也可以先由法院垫付,执行完毕.时按实际支出数额一并结算。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人民法院视案件情况决定。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 怎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   
    (一)怎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一般包括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四部分。   
    (二)注意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1、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2、是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判文书的期限是180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3、公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判文书的期限是1年,计算方法与海关作为申请人时相同。   
    4、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在3个月内提出。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期限是180天。   
    (三)作为当事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   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因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原则上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
  • 你好,
    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 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第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第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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