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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规定

2020-08-18 17: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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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是需要签订合同的,在合同中都会把租赁的房子情况、租金、租期都写清楚,现实中有的没有写租赁期限,也就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那么,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未约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六个月以上期限合同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方与承租方事实上继续履行原合同(亦或者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规定

  二、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规定

  1、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法律规定同上述第一种情形。

  3、未以书面形式订立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4、固定期限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5、租赁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实践中,存在部分出租人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房屋,并按原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等合同义务,出租人接受履行或未明确提出异议的,视同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了不固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标准等内容参照原合同执行(根据一般法理分析,此类情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6条规定处理)。

  三、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与风险

  1、租赁合同关系不稳定的风险(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就房屋租赁合同而言,承租人一般出于长期利用目的订立合同,如为用于商业经营的商铺或写字楼等房屋,承租人投入较大,如订立不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可能会导致出租人房屋发生较长空置期,承租人前期装饰装修等投入无法收回,合同各方均将遭受较大损失,不利于租赁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合同交易目的的实现。

  2、不利于合同当事人权益维护和纠纷处理。如当事人未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因租赁合同被认定为不固定期限合同,则可能面临双方权利义务条款约定不明,尤其是对合同各方的履行期限、方式、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等条款约定不明,容易导致发生争议纠纷后无据可依,不利于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亦不利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纠纷的及时高效处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未以书面形式订立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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