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无权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是不具有代理权的,对于事后未得到被代理人追认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存在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人一般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当无权代理行为不被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行为归于无效,所订合同的效力不能发生,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利益损失,皆因代理人无代理权而造成,为了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保护相对人利益,无权代理人应对相对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中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一般为民事行为,而无因管理中行为人即管理人所为的管理行为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是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若行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则不为代理(我们这里不涉及间接代理问题)。
3.无权代理行为不以行为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为条件,而无因管理却要求管理人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
4.无权代理是法律不鼓励的行为,而无因管理是法律上鼓励的行为。
5.无权代理主要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无因管理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