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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代理分为哪几类

2018-11-19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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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代理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那么,民法总则规定代理分为哪几类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民法总则规定代理分为哪几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二、当事人可以委托几个诉讼代理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诉讼的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另一方面,又是对委托代理人人数的限制,这种限制,既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有利于诉讼的进行。

  三、民事代理的适用范围

  1、民事代理只使用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之内。非民事法律行为不可以使用民事代理。

  2、民事代理只适用于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以当事人特定的人身,特定的身份、特定的法律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适用于民事代理的。

  在代理关系中,相当一部分的代理行为是存在于对方当事人的,相对代理关系人被称为第三人,该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容忽视的,第三人对于民事义务履行与否,履行质量好坏都直接决定被代理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是否得以实现。民法总则规定代理分为哪几类,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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