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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般代理是什么意思

2018-11-1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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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案件,当事人向法院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一般记载的代理权限有三种,即一般代理、特别代理和全权代理。那么,民事诉讼一般代理是什么意思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民事诉讼一般代理是什么意思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起诉、应诉、参加法律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表法律意见等。

  特别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而容易与特别代理相混淆的是全权代理,从字面的意思看,全权代理的范围是最广的,相当于当事人本人的意思表示,普通公民递交的委托书往往多写为全权代理,但是法律的规定却不是这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和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民事诉讼代理人和民事代理人的区别在于代理的内容和后果、代理的对象以及代理的法律依据不同。

  民事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是民事诉讼行为,其后果是导致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法院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民事代理人代理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是导致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民事诉讼一般代理是什么意思,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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