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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什么资料

2021-01-21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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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要的材料就是财产保全申请书,其次就是准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担保、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证明材料等。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什么资料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什么资料

  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什么资料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界定

  管辖: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保全裁定和起诉期限与保全的解除:

  1、裁定期限: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起诉期限与保全的解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您的申请。并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益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地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三、财产保全的解除方法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什么资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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