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纠纷案件中,若一方当事人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那么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材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的资料有: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的申请书;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有效的担保手续等其他法定材料。
财产保全担保规定有《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52-168条等等,可归纳总结如下: 在提供担保方面,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有所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诉讼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存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提供担保的情形存在,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也依法驳回其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抵押。如果没有以上条件,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无需办理抵押手续,不影响企业经营所需资产的使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此外,申请人应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将有关财产保全申请费或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可以列为诉讼请求,在胜诉时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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