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的金额是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争议标的,则担保金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法院不能代办财产保全担保,法院属于机关法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财产保全担保的金额是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法院不能代办财产保全担保。找法网提醒您,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不得为财产保全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诉讼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三种: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3.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