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是,申请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在申请后的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由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承担。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3.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4.法院接受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由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承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 请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申请人承担。当然若要申请人承担损失,必须具备一个要件,即与错误的申请有因果关系,如果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并非因错误的保全申请引起,就不能归责于申请人。
找法网提醒您,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三种: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3.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