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贯穿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老大难问题。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使得生效判决成为盖有官印的白条,权利人虽然取得了胜诉判决,但是并不能实际解决问题、弥补损失。因此很多人在诉前或者诉中会申请财产保全。今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财产保全一般以什么形式提出?
财产保全一般以什么形式提出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4、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目前财产保全使用相当的普遍,这也是为了保护好债权人自己的合法权利,在申请了财产保全之后具体法院采取哪种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