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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的金额是多少

2019-03-1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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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来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申请财产保全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对被告的财产提出保全申请,即对被告的财产实施司法查封、冻结或者扣押。那么,财产保全担保的金额是多少?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金额是多少

  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把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的金额是多少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范围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则由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权事先作出约定。对申请人来说,担保的范围应包括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被申请人须担保申请人在未来生效判决中可能确定的全部债权能得以实现。与担保范围有着密切关联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数额。由于在保全过程中,有关的财产通常情况下不是申请人控制的,因此即使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的损失,该损失不可能大到被保全财产的数额的程度,因此担保的数额达到足以赔偿保全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程度就可以了。也就是说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与财产保全的金额要相当。具体的数额还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能给大家解答疑问。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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