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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担保条款责任如何认定

2019-06-28 17: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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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借条中,是写了担保人的,担保人要承担保证责任,具体承担什么样的保证责任要看其保证方式是什么。那么,借条的担保条款责任如何认定呢?担保人的保证方式有几种呢?保证条款到底怎么写才对债权人有利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借条的担保条款责任如何认定

  一、借条的担保条款责任如何认定?

  1、直接在借条上签字,未写任何“保证”或“担保”字样。

  直接在借条上写名字,而没有写明其身份,那么其可能有多重身份:有可能是借款的证明人、也有可能是保证人、也有可能是跟借款人一样同为借款人。因此,提醒大家早书写借条时需规范,保证条款也应规范,简单粗暴必定后患无穷。

  2、借条上写“保证人:××× ”

  此时,已经确定了其保证人的身份,但是对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没有约定,对于担保范围也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若到期不能归还,由保证人负责偿还

  此时的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呢?

  如果保证条款为“若到期不能如数归还,由本人全部负责归还清楚,并自愿承担由追债带来的一切费用和经济损失”,其中“到期不能如数归还”是确认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的依据。到期不能如数归还即为到期不能履行,到期不能履行是指因客观原因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在此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应为一般保证责任。

  4、债务人如因任何原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保证人负责偿还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者区别的重要标志就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是否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时,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条款为“如有任何原因德盛担保公司所借人民币柒佰万元整不能归还时,将由担保方负责归还”,其中“任何原因不能”不同于“不能”,包含了所有客观原因的不能和主观原因的不能,表明保证人承承诺只要出现未还款情况其即承担担保责任,并无先诉抗辩权,此种担保方式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而非一般保证。

  二、担保人的保证方式有几种?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借款人)不归还借款时,债权人(出借人)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的时间有差异。一般保证,债权人只有先向债务人提起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债务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是,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借款人)不归还借款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债权人即出借人而言,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对自己更为有利,但是,很多民间借贷中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的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此时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条款到底怎么写才对债权人有利呢?

  一般可以这样写:

  “保证人对本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借条的担保条款责任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书写借条的担保人责任时,一定要规范,否则后患无穷。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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