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3月13日加入公司,并于2018年2月5日辞职。2月份有工资吗?领导以“10天内无报告,10至15天半个月”为由拒绝支付我最后几天的工资。这合理吗?
-
没有试岗一说,是试用期,试用期不给工资是不合法的。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工资
-
灵活安排工作期间(2月3日-2月9日)支付工资的方式是劳动者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工作的(包括到单位工作和在家上班),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劳动者在2月8日、2月9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
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
劳动仲裁维权。维权时应注意收集整理必要的
证据,如工作服、工资条、工牌证人等。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