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犯罪判刑但一般不收监执行,这是法律上对哺乳期妇女的优待政策,那么你知道犯罪中的哺乳期如何认定吗?哺乳期过后会立即收监吗?监外执行算刑期吗?下面就请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关于哺乳期的规定,只有在第四十九条和七十二条中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怀孕的妇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宣告缓刑。这里的怀孕,不论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 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可以推断哺乳期是自婴儿出后之日起算1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监外执行的条件已经不具备 ,就要依法收监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算刑期,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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