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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双胞胎哺乳时间是多久

2019-10-1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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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乳是单胎、双胎和多胎儿首要的营养品,因为只有母乳才能适应早产儿消化、功能不全的状况,保障婴儿健康成长,所以哺乳期的时间保护很有必要,你知道劳动法规定双胞胎哺乳时间是多久吗?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劳动法规定双胞胎哺乳时间是多久

  一、劳动法规定双胞胎哺乳时间是多久

  单胎是:每天2次哺乳,每次半小时,可以合并使用,往返在途时间算工作时间。双胎则每次多加半个小时哺乳时间(非在途时间),即每天2个小时。

  具体规定见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二、女职工哺乳期能辞退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 ‘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所以,女职工在哺乳期是不能被辞退的,除女职工存在重大违纪行为。

  三、在哺乳期内被辞退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一种方式,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之日的工资及工资的25%的赔偿费用。

  第二种方式,如果不愿意再在单位工作,则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双胞胎哺乳时间是多久问题的解答,双胞胎肯定是要比单胎的哺乳时间长一点的,法律规定双胎比单胎每次多加半个小时哺乳时间(非在途时间),即每天2个小时。若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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