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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2022-02-25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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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常常说,不管发生什么事都必须要有证据。我国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只有提供的证据能确确实实的存在,才能帮忙法院尽快的查明事实的真相,那么,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如何确定的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举证其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举证期限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会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七日。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二、民事诉讼举证期限起算点是什么时候?

  论及举证期限的起算,笔者认为应从答辩期间(不论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均默认为十五天)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问题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三、被告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一)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三)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四)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五)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七)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八)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如何确定的的相关法律内容,由上述可知,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确定。如果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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