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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时效采取从新原则

2018-06-22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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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都被称之为民事诉讼。为处理民事纠纷我国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可以提起诉讼,因为民事诉讼具有他的时效性。民事诉讼法的时效采取从新原则,下面我们来了解相关内容,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

  一、民事诉讼法的时效采取从新原则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规定: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时间,以及民事诉讼法对其颁布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生效。同时,199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民事诉讼法的通知》中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受理的案件,一律按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因而民事诉讼法有一定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事诉讼时效的效力

  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 ---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还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情况。法律一般实行的是从旧原则,行为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而从新原则是要求行为要适用当时还没有出现新的法律。如果一定要适用新法律,那么就要法律对行为人是有利的,因此刑法上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轻也就是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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