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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2019-04-15 16: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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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证据那么一个诉讼很可能就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特征有哪些?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承担不利后果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所谓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证据材料最终被采信为证据的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必须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不能考虑采用为证据。其次,对于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还应就其关联性的程度加以评价。

  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

  合法性不仅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概括起来,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的属性,三者缺一不可。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间又绝不能等量齐观。客观性是民事诉讼证据的前提属性,没有客观性不可能有关联性和合法性。只有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备关联性。只有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有合法性。而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又是最重要的。一个证据材料如果同时具备客观性与关联性,但不具备合法性,一般来说它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例如,《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说,如果勘验情况和结果即使是客观的和与案件有关联的,但如果没有满足合法性的要求,即勘验人或当事人没有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它仍不能成其为民事诉讼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就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承担不利后果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就是证据法上的推定规则。所谓推定就是根据法律或经验法则直接根据某一已知事实确定另一事实的存在。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如果证据持有人持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为了胜诉或避免败诉,一般不会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出示给法庭,其有证不举的行为就构成了妨碍举证。在诉讼中为了平衡双当事人的利益,法官会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让证据持有人承担有证不举的不利后果。

  根据以上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可知,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特征有三个:即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随时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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