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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效力

2019-04-11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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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民事诉讼法为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那么,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效力,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包括哪些种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效力

  电子证据在现在的官司中出现得越来越多:通话录音、QQ聊天记录、短信,还有现在的微信。

  今年2月4日,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里,第116条首次明确规定,录音、音像等视听资料以及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短信、博客等电子数据也可作为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效力

  不过司法解释明确的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具体如何保障电子证据的有效性依旧是难题。

  因为很难证明这些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真的有,还有制作出来的,是原本如此,还是后来篡改。因此法院在对电子证据的采信上非常谨慎。

  在法院审理中,能够获得采信的电子证据,一般是对方承认的,或者从运营商那里调取的原始证据,还有一种比如电话录音,要经过公证的。

  像这个官司之所以老陈的短信能够获得认可,关键在于老徐承认了短信的真实性。

  法庭遂判决老徐确有借款,在判决生效日10日内,返还并赔偿利息损失。

  媒体询问了公证处工作人员,他们说现在如果有用户仅仅拿着短信来公证短信的真实有效性,他们是很难对此进行公证的,因为公证处也无法核实短信是真实有效未经编辑的。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包括哪些种类

  诉讼期间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以期间是法律规定还是法院指定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比如,立案的期间是七日,从人民法院接到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算;宣告公民失踪的公告的期间为三个月;上诉期间,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十五日,不服地方法院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间为十日;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等。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确定的期间。比如,法院指定当事人补正起诉状的欠缺的期间;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间等。指定期间要明确具体,同时,既不能过长亦不能过短,过长会迟延诉讼的进行和案件的审结,过短会限制诉讼参加人行使诉讼权利。

  以期间能否变更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不变期间,是指在规定的期间内,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不准许法院延长或者缩短的期间。比如,上诉期间,当事人不服判决、裁定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的期间为一年等。在不变期间内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没有进行,权利人就丧失了该项诉讼权利。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

  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就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言,它属于基本法律,其效力仅低于宪法。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特点的一类社会关系,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它规定的主要是程序问题,除总则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等。民事诉讼法在主要规定诉讼程序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些同民事诉讼相关的非讼程序。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司法解释明确的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具体如何保障电子证据的有效性依旧是难题。司法解释明确的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具体如何保障电子证据的有效性依旧是难题。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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