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奉行的设立原则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准则主义是指法律规定设立公司的条件以及设立需要经过登记。核准主义是指公司设立必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
我国《公司法》第六条采用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严格准则设立主义是指法律规定了的设立公司所应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才得成立及取得法律主体资格。
所谓核准设立主义是指公司设立除了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否则不得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只要不少于5人就可以。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5.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多,流动频繁,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
公司设立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行为之总称。找法网提醒您,公司的设立是一个跨越了私法和公法两大领域,融合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具有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效果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创设更复杂,从发起人订立协议、制定章程、确定股东及出资、招投认股、召开创立会到法人登记等,是一个遇到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又多又复杂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