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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2020-12-15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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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有很多个省,每一个省份对于户籍管理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对此如果公民想要了解当地的户籍管理规定的话,可以咨询当地户籍部门。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第六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等机构,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具体承办。

  户口协管员经县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协管资格的,可以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户口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二、户口登记地的规定

  户口登记地还有临时户口登记地,在办理《暂住证》所在公安机关处办理,作为房屋租赁和城市管理的相关证据。详情参考户口登记。

  1、出生登记

  (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

  2、收养婴儿登记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或夫妇双方结婚多年,没有子女,女方年龄在35岁以上,经市、地属以上医院证明确无生育能力的公民,收养被遗弃的婴儿,可持市地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司法机关签发的公证书及单位证明,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3、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由其家属或亲友、邻居持医院《死亡报告单》,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死亡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

  4、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及房屋出租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关于常住户口的登记管理规定,我国每个省都有其各自具体的规定,主要是规定了大家户口的立户、分户等方面的内容。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是怎样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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