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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籍人员常住户口办理规定是怎样的

2020-04-20 14: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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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一般人们在出生后,就会被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因此一般在分户之前子女的常住户口都是在父母的名下,但是也有一些情况会出现无户籍人员,那么无户籍人员常住户口办理规定是怎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无户籍人员常住户口办理规定是怎样的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无户籍人员常住户口办理规定是怎样的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

  对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规定、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

  6、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其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7、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法律规定:

  《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无户籍人员常住户口办理规定是怎样的的内容,无户籍人员的常住户口办理更具具体情况的不同办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可以直接咨询户籍部门。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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