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订婚不到三个月。首先,该女子提议退出婚姻。后来,这名女子没有要求退出,并向她南方的父母道歉,但男子的父母坚持要退还订婚礼物。所有的钱都应该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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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期间互相赠送礼品是出于自愿,一般是不予退还的。当见面礼变为彩礼的性质时,在这种未登记
结婚的情况下,是应当予以返还的。作为男方需要举证来证明,而作为女方如果见面礼有部分用于了筹备双方婚礼或共同生活之用,可以凭
证据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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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彩礼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退还的。这个跟双方结婚时间长短不存在什么关系。所以,就算此时夫妻
离婚,结婚彩礼也是不能拿回,不过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有法定情况的可以退还。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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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