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结束后,二审发回重审,对方提出再审,省高院再审发回重审!以错误适用法律为由提高再审级别,以事实不明为由发回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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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中级法院再审裁定的一般不可以向高院申请再审,但是符合以下的条件的,可以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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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裁定后认为或者被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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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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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