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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2-05-12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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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偿还义务的,定金就需要归还或者抵作价款,如果债务人自身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就无权要求定金返还,债权人不履行自身的义务的,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债务人。定金和违约金同时约定的,只能选其一。

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116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依此,在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罚则,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规则,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但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二、定金罚则适用的条件

  (一)以违反有效合同为前提。

  亦可说,它以违约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无违约责任,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一般只能针对不履行这种违约形态,对部分履行的,定金罚则可针对不履行部分适用。

  有学者认为,违约定金仅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两种情形下发生罚则效力,逾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发展到不能履行时产生罚则效力,否则不发生不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效果。我们认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应当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不能履行等多种违约情形。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违约行为,而在于担保或督促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均构成对设定定金担保目的的违反。

  我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7条、第18条对不完全履行合同情形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执行案件中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适用定金罚则作出了司法解释。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定金的违约制裁效力得以发生的条件“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地、不能履行等违约形式。

  三、什么是定金罚则

  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订金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性质却不同。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一方违约,就要适用定金罚则。

  订金(有的叫认购金或者预付款)是购房人担心看中的房子买不到而预先交的订钱,实际上是在一定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它不是合同的担保形式。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就是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要双倍返还定金。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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