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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020-12-24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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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在我国拘留可以分成很多种,包括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它们是不一样的,很多人可能对这几种拘留了解不够,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刑事拘留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事拘留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拘留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二、刑事拘留期间律师可以见吗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间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等特殊案件需要侦查机关许可外。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提供法律咨询。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

  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关于刑事拘留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综上所述,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很多人把理解成一种制裁行为,其实是错的,它的目的不是惩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登陆找法网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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