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是拘留的一种。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司法拘留这一强制措施。那么司法拘留如何执行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应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请本法院院长审查批准;
2、制作《拘留决定书》,交司法警察执行。
执行拘留时,执行人员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读《拘留决定书》。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司法拘留会通知家属。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当下达决定书。这里讲的拘留是司法拘留,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有所不同。
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出示答字后,还会送达家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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