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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书怎么写

2019-09-25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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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人际关系中有一种关系是借贷关系,一般情况下,借款人是可以换上被借款人的钱的,但是总会有一些意外,借款人还不到被借款人的钱,这样被起诉之后会变成失信执行人,但是成为失信执行人是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那么,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书怎么写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失信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名单涵盖了社会各行各业的“老赖”,除了赖账大户集中的房地产、外贸加工等行业,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新兴行业也名列其中。

  二、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书怎么写:

  向执行法院提交《将被申请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法院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应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书怎么写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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