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失信信息,即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消除,这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一般如果符合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是要及时消除的,当然,这种情况较少,更多的是履行了生效法院判决的情况。那么,具体什么情况能删除失信信息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3月1日发布的一则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最长期限。“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在这个期间内规矩守法,哪怕没还钱,最长超过2年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将会被删除。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什么情况能删除失信信息”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要删除失信信息,要么是法院弄错了,要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关债务,当然还有其他的情况,了解一下即可。若您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