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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

2019-05-28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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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担保物权有这么几种: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现实生活中,质押还是相对而言比较少的,主要是由质押的性质决定的;质押需要交付质押物。那么,质押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是怎么样的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

  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三、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

  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四、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

  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五、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六、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将占有的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并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是由他自身的特性决定的,需交付质押物质押合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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