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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是否可以约定

2019-03-13 10: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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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借贷这个行为来说,肯定是有期限规定的,不会说银行可以一直借钱的,所以这个期限也是很重要的。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是否可以约定?动产质押担保应符合哪些规定?质押担保的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是否可以约定

  一、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是否可以约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见,对于担保期间是否可自行约定这个问题上,《物权法》肯定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观点对约定的担保期间持否定态度。

  根据《物权法》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超过担保期间向法院主张担保权的将丧失胜诉权利,这点与诉讼时效具有同样的效果。因此,纵使《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也不能将担保期间完全当作除斥期间,毕竟担保期间届满并不能产生消灭担保权本身的效果。然而,担保期间作为一个被独立规定的法律期间不能简单等同于诉讼时效。可见,对于担保期间我们应当立足于特定条款去理解、运用,明确它的产生和相伴随的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物权法》的效力高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2款中对于担保期间的规定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与《物权法》二百零二条存在冲突,在《物权法》生效后将不再适用。

  二、动产质押担保应符合哪些规定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质押担保的流程是怎样的

  1、项目申请

  (1)客户到公司咨询担保业务;也可在各公司网站上申请担保业务。

  (2)项目接洽人员请客户阅读《客户手册》,并根据客户情况填写《客户访谈笔录》,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客户做出答复。

  2、项目评审

  (1)通知客户准备相关资料并填写《项目申报书》。

  (2)项目经理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客户填报的《项目申报书》及所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实地调查,将资料汇总后,由法务部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提交二级评审;

  3、项目决策审批 根据二级评审意见及评审报告,经公司审保会审定,报决策机构审批。从项目受理起应在1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办理担保手续(或做出不予担保的答复);异地企业延长至20个工作日。

  4、担保手续的完成

  (1)经审批同意担保的项目,为相关银行出具意向性担保函。

  (2)与企业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或《反担保质押合同》、《监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同时完善合同公证、抵押物的抵押登记、保险等法律手续。

  5、保后跟踪

  (1)项目经理根据与企业签订的《监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承保期内按月(季)深入贷款企业调查其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的出入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展程度等;

  (2)检查中一旦发现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须立即采取措施,并于二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告部门经理。

  6、担保终止

  已结束的担保项目,及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等项目终结手续,并将所抵押的资料原件退还被担保企业。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质押担保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 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若您还有其它的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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