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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

2018-07-02 18: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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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那么关于物权法的解释是怎样的呢,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所有权:

  (1)动产:法律行为+交付取得所有权(轮船汽车飞机这类也是交付生效,不登记不能对抗)

  (2)不动产:法律行为+登记,登记后才有所有权

  到一个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单向的,就是合同生效不以交付or登记为要件,但是动产or不动产取得所有权是必须要法律行为有效的,如果法律行为无效,即使交付也是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人能要求返还原物请求权。

  继续联想,是善意取得是例外,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一般有权处分人都不会追认,可即使是合同无效,善意取得人也凭借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有权占有了,就不用返还原物了,所以有些所有权取得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特殊的哇,生效时间不太一样要记,会考)

  (1)法律文书:作出时生效

  (2)继承or遗嘱:继承or遗嘱开始时就发生所有权变动了

  (3)建造、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善意取得:上面略说了一下,细看也会考的

  (5)先占、添附、取得孳息

  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

  几个特殊的:土地经营承包 合同生效,登记对抗(中国特色)

  建设用地:要式合同+登记生效(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结合经济法看)

  地役权:合同生效+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单独转让,不可分性

  三、担保物权:

  抵押权:一样上面那个动产不动产不详说了,也可以动产的哟..

  “买卖不破租赁”,但是租赁前抵押且登记的不约束

  质权:动产质权:交付

  权利质权:书面合同+交付,没有权利凭证的:登记

  留置权:合法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除外

  保证:不属于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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