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咨询

2009年,他搬入社区,并与物业公司签署了初步物业服务协议。2010年,具体日期尚不清楚。由于该物业的供电线路接错,屋内的电器被烧毁。他与财产协商赔偿。物业自2010年至2012年未回复,也未支付物业费。物业费自2012年起已按时支付。5月,物业部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支付上期未付款项。物业费已支付自2012年再次支付物业费以来,该物业尚未收到要求我补交物业费的书面通知和相关文件。这个案子已经过期了。

2021-09-30 06:57: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物业管理公司未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仍需交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职责之一,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这份合同对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因此,物业管理企业进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只要与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即可,无需再与每位业主单独订立合同
  • 业主需要缴纳物业费,除非业主与开发商在合同中对物业费的交纳有时间和条件的约定,否则开发商在交付房屋后,业主应交纳物业费。根据法律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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