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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规定

2022-01-02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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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主要指的是那些拥有能力却不履行所要履行责任的被执行人,也就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俗称的“老赖”。那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规定有哪些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规定

  二、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影响有哪些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的子女是不会受影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三、被纳入失信人名单有什么影响

  (一)不得有以下的高消费和非生活或工作必需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并且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不得乘坐一等以上座位。2、不得在星级以上酒店、宾馆、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不能旅游、度假。7、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规定的相关内容,目前,我国征信系统日益完善,征信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越来越大,为了避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最好及时履行债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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