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被执行人享有的抗辩权有哪些

2018-06-27 16: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即使作为被执行人也是具有权利的,比如说享有抗辩权。那么,被执行人享有的抗辩权具体有哪些呢?和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被执行人享有的抗辩权有哪些

  被执行人享有抗辩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导致债权人请求权消灭的抗辩权,称为消灭的抗辩权;另一类是可以导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延期发生的抗辩权,称为延期的抗辩权。抗辩事由也可以据此分不消灭的抗辩事由和延期的抗辩事由。

  一是消灭的抗辩权及其抗辩事由。消灭的抗辩权是指被执行人行使该权利足以导致请执行人的请求权全部或部分归于消灭的抗辩权。抗辩事由有以下几种:

  1、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被执行人可以此为由对抗申请执行人请求权的行使。

  2、免除。免除为债的消灭的原因,免除为单独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当这种法律事实存在时,被执行人当然可以此为由对抗申请执行人请求权的行使。

  3、申请执行人已经对担保物折价占有或已经从担保物价款中受偿。物权担保有抵押、质押、留置三种,债权人获得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的同时,也就获得了担保物的有限物权,即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义务视为已经履行。当申请执行人再向被执行人行使请求权时,被执行人便享有抗辩权。第四,因申请执行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灭失或毁损。

  二、被执行人的主要权利

  1、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执行。

  2、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3、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就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对此若还有不太明白的地方,可以找找法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