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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刑事案件证据的原则

2022-01-2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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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是我们最常见的一种诉讼,相比较于民事诉讼来说,刑事诉讼的要求比较高,并且对证据也比较严格。那么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哪些要求?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确定刑事案件证据的原则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确定刑事案件证据的原则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确定刑事案件证据的原则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跟概念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不执行的法律制度。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较轻、危害较小的犯罪分子;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缓刑有一定的考验期限。在考验期限内未发现原来有漏判罪行,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反之则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不适用缓刑的罪名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不适用缓刑的八种犯罪分别为:

  1、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对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4、累犯不适用缓刑,即指年满18周岁的,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罪犯;

  5、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适用缓刑;

  6、不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7、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不适用缓刑;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确定刑事案件证据的原则的相关内容,如果要进行行政诉讼的话,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确保证据是充足的。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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