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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

2018-06-25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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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案件的诉讼中,期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规定,例如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就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而这个期限是与期间有关的,对期间的认定很重要。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找法网小编为您编辑整理。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期间是以时、日、月进行计算的,期间一般不包括节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刑事诉讼期间重新计算

  1、期间的重新计算,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经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日起计算期间。

  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5、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7、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8、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期间是以时、日、月进行计算的,期间一般是不包括节假日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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