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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辩护人的权利是什么

2018-11-2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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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那么,刑事诉讼法辩护人的权利是什么?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是哪些人?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刑事诉讼法辩护人的权利是什么

  1、会见、通信权是指,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刑事诉讼法》第36条)

刑事诉讼法辩护人的权利是什么

  2、阅卷权,是指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以上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以上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6条)

  3、调查取证权,是指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注意本条中,在调查取证前的限制。同时还应当知道,本条只赋予了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一项权利。

  4、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和控告,是指当公安司法人员非法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不知道申诉和控告或者不敢、不能申诉和控告的时候,辩护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5、获得通知权,是指辩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以前获得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151条)

  6、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是指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75条、第176条,《律师法》第 30条第2款)

  7、拒绝辩护权,是指因为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律师法》第29条第2款)

  8.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9、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律师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8、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9、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0、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或是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者监察员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1、律师在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不得担任。

  行文至此,已接近尾声,希望大家对于“刑事诉讼法辩护人的权利是什么”这一问题有一个详细的了解,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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