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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

2019-01-09 16: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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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刑事法律角度和纪律审查证据制度界定,证据就是查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怎样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有哪些呢?刑事诉讼上诉条件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在英美证据法上,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明确证据能力的意义在于:

  (1)没有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审理的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行调查,不仅控辩双方不能请求进行调查,法官也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

  (2)控方或辩方对于相对方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某一材料的证据能力存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审理以前申请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

  (3)经过法庭调查后判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法庭应当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异议声明予以排除;

  (4)审判人员不得把没有证据能为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有违反,因此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上诉。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

  证据能力是从形式上解决证据资格问题,证明力则是从实质上解决证据有无价值以及有多大价值的问题。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一定有证明力,如被告人的口供虽然出于本人的自愿,但却是虚假的;而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可能具有证明力,如运用刑讯的方法获得的真实口供。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既有证据能力,又有证明力。审判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先审查证据有无证据能力,然后再对确认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对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必考虑其有无证明力。在英美法系陪审团参加的审判程序中,关于证据能力的问题,由职业法官裁定;证明力则由陪审团本着理性和经验自由判断。在大陆法系及我国的参审制下,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都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审查判断。

  三、刑事诉讼上诉条件

  1、有适格的上诉人

  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后决定是否允许撤诉。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或者将来必然要发生的事实;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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