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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民事起诉状2022

2021-12-10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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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需要明确,如果生命权一旦他人被剥夺,那么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对此面对有侵害生命权行为的,当事人应当积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生命权、健康权民事起诉状2022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生命权、健康权民事起诉状2022

  原告:罗xx(死者罗XX之父)X。

  原告:王XX(死者罗XX之母)X。

  被告:胡XX,X

  被告:胡X(被告胡XX之父)X

  被告:钟X(被告胡XX之母)X

  被告:李X,X

  被告:李X(被告李X之父)X

  被告:陈X(被告李X之母)X

  被告:王X,X

  被告:王X(被告王X之父)X

  被告:何X(被告王X之母)X

  被告:郑X(曾用名郑X)X

  被告:郑X(被告郑X之父)X

  被告:张X(被告郑X之母)X

  被告:刘X,X

  被告:唐X,X

  案由:生命权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447360元(22368元/年*20年=447360元)、丧葬费24509元(49018元/年/12个月*6个月=24509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原告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1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11869元,由上列被告共同赔偿255934.5元(511869元*50%=255934.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之子罗X(死者)及被告胡X、李X、王X、郑X、刘X、唐X、郑X系X中学高二的学生。2014年7月5日上午,上述被告因天气炎热,便带着原告之子罗X(死者)到X水库游泳,致使原告之子罗X(死者)溺水死亡。

  被告胡X、李X、王X、郑X、刘X、唐X、郑X在知道原告之子罗X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却置原告之子罗X之生命于不顾,带着原告之子罗X在未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便下水了,上述被告应当为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上述被告的行为已然对原告之子罗X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是致使原告之子罗X溺水死亡最直接的原因,上述被告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至此,原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年   月   日

生命权、健康权民事起诉状2022

  二、生命权的作用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 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三、生命权的优先性

  面对利益冲突法律必须作出优先劣后的选择,当生命权与其他法益冲突时,生命权应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性在规范上表现为:

  1、生命防卫权

  现代法中,为保全生命权,自然人有权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便由此对他人的财产权、生命权以外的人身权造成侵害,也可在民法、刑法上构成免责事由;行为人甚至对危及生命权的不法侵害享有无限防卫权,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防卫措施。对此,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有明文规定。

  2、是不可克减的权利

  生命权属于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紧急情形下也不能被限制和征收。

  3、受害人同意无效

  为维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私法的根本原则,在侵权法中,受害人同意一般可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可免除行为人的责任。然而,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通常不产生法律效力。

  4、并非绝对优先

  生命权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生命权是优先于任何法益的绝对优先权。在公众道德观中,生命权并非绝对优位,所谓“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也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在法律上,生命权也绝非在任何情况下均优位于所有其他权利,例如,国家可在刑法上设置死刑,依法剥夺生命权。应该特别指出的是,由于自然人的生命处于同样等级,不同的生命权之间也不具备优先性。

  首先,生命价值不存在质的差别。为保全自身生命权而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不具备免责效力,法律不承认为保护自身的生命权而牺牲他人的生命权的行为的合法性,即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例外。其次,生命价值无法在量上比较,即不得根据自然人生命的数量进行权衡,不能说为了挽救多数人的生命,少数人负有牺牲生命的义务。最后,数人陷入共同生命危险中,客观上已无法确保全体的共同生存,而任何一位或数位的牺牲可能导致其他人的存活。此时,并无理性标准确定危险共同体中的某人存在牺牲义务,无论在伦理、法律上均存在选择难题。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生命权、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没有这两种权利,那么公民也就无法行使其他权利,对此权利受到侵犯的应当提起诉讼。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生命权、健康权民事起诉状2022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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