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咨询

行政复议不责令被申请方重新做出行政行为,需要事实依据吗?我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方重新做出行政认定,可复议机关没有支持这一点,只是单纯的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确认违法,因被申请方在行政复议期间自行撤销了行政行为,却没有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以没有可撤销内容,做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没有责令被申请方重新做出行政行为,我咨询复议机关,复议机关说重新做出行政行为与不重新做出行政行为,不需要事实依据,那我想咨询下律师,复议机关在什么情况下会责令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2019-09-29 10:42:3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①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②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③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 被申请人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对被申请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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